| 问题 | 注册股东协议是否需要律师见证? |
| 释义 |
1、 注册股东协议是否需要律师见证注册股东协议不需要律师见证,因为只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协议的有效要求。所谓名义持有,是指实际投资者投资或转让股份时名不见经传,以他人名义持有股份,股份由实际投资者享有,风险由实际投资者承担的情况。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确定记名持股关系的协议,称为记名持股协议。协议的效力如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协议的效力。分析如下: 注册股权协议有两种。一是规避法律,比如公务员不得经商、军队不得经营非军工企业的规定。这些已登记的股权协议无效。二是记名股权协议的法律不规避性,这种协议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匿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效力。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承认协议的效力,双方应当形成合同义务;对股东权利的确认有争议的,应当用协议确定真正的股东。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就是说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名义持股的背景,名义股东就是股东与第三人处理关系的人;如果第三方知道名义持股的背景,应以实际投资者为股东处理与第三方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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