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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案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被告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诉讼,被申请人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日内解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5天。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费用由财政保障 以上均为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资料。通过以上介绍,您对劳动仲裁有了新的认识。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解决实际问题。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法律咨询网热线。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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