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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共住房租赁权的处理: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可租赁公房 (2)一方婚前租赁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3)一方婚前借钱取得公房租赁权,夫妻婚后共同还贷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公房租赁权 (5)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因婚后拆毁出租房屋取得房屋租赁权(六)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建造或者共同购买普通房屋(七)一方将本单位的出租房屋归还本单位或者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给予另一套房屋交换: (8)双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合并交换房屋 (9)离婚时应认定为夫妻双方都可以租住的其他情形,夫妻双方都可以租用的公房,面积大到可以分房使用的,双方可以分别租用;如果房屋可以单独出租或者承租人可以为另一方解决问题,可以允许 (1)如果一方婚前无权出租另一方租用的公房,离婚后,原则上应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有困难的,可以对暂时无租住权的一方进行调解或者判决,而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暂住期间,暂住者应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无权租用婚前另一方租用的公房,确实难以另租的,如果租住公屋的一方有能力负担得起,人民法院调整、变更自管房屋(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屋)租赁关系,应当征求自管房屋所在单位的意见。经调解、判决改变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综上所述,离婚案件涉及公房租赁权的处分,属于公房直接管理,在判决书中可以明确租赁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在公房自行管理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只有一人在产权单位工作。租赁权一般以产权单位工作人员的名义确定,对方应得到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确定另一方租赁或共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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