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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合同规定了自动延长期限,单位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释义

法律上的回答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有自动延长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治疗
    (4)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女工。此外,法律延期还包括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合同延长至服务期满
    (2)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任职之日起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其任职期限相同;非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员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任职期间个人重大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3)企业原则上应当在职工代表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时与职工代表续签劳动合同。职工代表的任期与现行集体合同的任期相同。上述情形属于“合法延续”,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情形消失为止。本案中,劳务公司与张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延长期限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那么,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有效《合同法》允许双方自由约定条款,包括自动续费。虽然劳动合同的双方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且大多具有不平等的地位,但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只要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某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延长条款有效,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自动续期条款只是避免双倍工资的一种手段。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建议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不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同时也减少了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具体案例张某于2009年1月8日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被派遣到某公司工作,月薪6000元,派遣期限2年。如果雇主没有异议,派遣期将自动延长一个派遣期,或根据雇主的通知。如果延长期限超过本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动延长至期限结束。2011年1月8日,张某与劳务公司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张某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被劳务公司驳回。随后,张某因劳务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于4月5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2013年1月8日至4月5日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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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