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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任何一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应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表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双方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在审查中,工作人员必须找出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的,不予登记,诉讼解决。包括是否出于偶然的争执、一时的愤怒,是否有一方或第三方欺骗或胁迫另一方取得表面同意;双方是否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政策的目的,而假离婚 (3)子女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包括孩子属于哪一方;赡养费负担是否合理;维修费的支付方式是否恰当;协议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4)财产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是否有个人财产纠纷;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共同生活债务是否清偿;那么今后如何还清呢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援助达成协议,支付方式是否合适 第三,登记是离婚登记的最后一步。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发现双方确实自愿,并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才能出具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发现离婚不是双方自愿的,或者因子女、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无法达成协议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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