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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故拖欠工资意味着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称“扣减”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有其法律标准和具体含义。所谓“扣减”,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雇主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工人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发[1995]226号)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未支付的工资”不包括: (1)因自然灾害,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战争等人力资源无法抗拒的原因 (2)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受到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的影响,经用人单位工会同意,可以暂时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最长延长时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地制宜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无故拖欠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赔偿:(1)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2)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3)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根据本法的规定,工人没有获得经济补偿。” 可以看出,如果员工的工资无故拖延,管理层应支付拖欠的工资,赔偿(拖欠工资的25%),必要时支付赔偿(但在造成实际损失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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