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本报做了一篇题为“一件事中哪一件是对的,哪一件是错的”的报道?“杀人难”,反映天河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广东省**公司一个项目的余额支付纠纷时做出了不同的裁决。该报道刊登在报纸上后,立即引起广州法律界的关注。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特约对仲裁案进行了解释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日前就此事向仲裁委员会表示,在黄埔大桥工程的最终付款纠纷中,合同的签署方为广东**公司和武汉**盛盛公司,并同意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据此,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盛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裁定昌大公司必须向**盛公司支付200多万余款
几乎同时,武汉**盛公司副总经理高军,上周五也召开了会议,表示**盛公司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方箱**盛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该方箱**公司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的请求。该公司法律总监方梅(音译)表示,在公司成长过程中,不可能为该项目支付两倍的费用。因此,在法院的判决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中,他们选择了该判决,并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