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的时限是什么 |
释义 |
工伤鉴定的时限是多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伤残,影响劳动能力,且伤势相对稳定,或停职留薪期满(包括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发生意外伤害的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工伤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 相关知识: 鉴定机构: 市劳动能力鉴定分区委员会负责初步鉴定和再鉴定本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治区、直辖市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初始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不满意的,负责重新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全部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工伤情况复杂,涉及多个医疗卫生专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 总之,如果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工伤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如果您还想知道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或者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什么,您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致电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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