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提单交货引起的纠纷 |
释义 |
(以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案例:一家进出口公司(原告)作为托运人将五份外贸合同项下的货物移交给一家货运代理公司(被告),货运代理公司向进出口公司出具了三份正本提单。提单中规定的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指定收货人。货物到达后由买方提货。然而,买方的客户没有向原告支付赎金,所有提单仍在原告手中。原告认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被告只有在收货人持有原始提单的情况下才能交付货物。作为签发提单的海上承运人,被告无提单放行货物,违反了海商法和国际惯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庭审中提起诉讼,被告辩称,首先,被告和原告没有委托运输关系,不受本案提单的约束。1.被告不接受原告的委托,未向原告签发提单;2.被告向案件外的一家公司签发了提单。由于局外人声称提单遗失,被告已按照局外人的指示电汇货物;3.是一个局外人为被告预订了房间。被告根据指示将货物电告指定收货人,没有任何错误。2、 对于记名提单,法律不要求货物必须按照提单放行 法院重点关注本案的具体焦点,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被告无提单放行货物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并展开调查 原告主要提供了与买方签订的多份销售合同及相关文件,被告出具的三份正本提单,以及原告与案外公司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经审理和质证,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签发的提单是记名提单,原告是该外方的出口代理,但它无法证明原告有损失或损失是由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提供了寄售委托书、外部人的电传放行保函、报纸关于提单丢失的声明等证据,证明被告接受外部人所涉货物的寄售,并以原告为托运人签发了原始提单。在外人声称提单丢失并在报纸上报告了丢失后,电传将货物发送给提单上的收货人。因此,由于承运人没有过错,在解除货物的过程中也不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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