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是否可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下列情形: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的 (4)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 (5)(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雇主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向雇员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则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将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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