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表二) |
释义 |
事实上,自2004年12月22日起,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同一天补充了协议二。此外,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在检查后确认基础设施不好。因此,被上诉人多次作出口头承诺,诱使上诉人出租该房屋“该公司将及时派人进行维修,以确保您对入住感到满意并放心。如果公司未能及时修复或未能满足要求,您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或退房。“上诉人根据这些协议和承诺住在租赁房屋内。上诉人认为,这些合同、协议和口头承诺是租赁房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许多法律都承认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将口头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关于出租人口头承诺的内容,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交了两份重要的证据材料,一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肖青同志的证词。此外,为了尊重法庭,尊重法律,反映证词的真实性,上诉人应在开庭期间证人出庭支持证据;另一份是被上诉人前业务经理李冰的录音材料。这些证据表明,被上诉人确实作出了客观、真实的口头承诺,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初审法院在其判决中故意回避证据。事实上,在上诉人停留一段时间后,被上诉人仍不接受其履行合同,上诉人于2005年1月向被上诉人发送了一份传真“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信函”,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已经终止。上诉人无需承担第二季度的租金。但事实上,上诉人在寄出信函后,由于无奈,被迫支付了6000元。请酌情考虑第二审法院的判决。<因此,上诉人认为事实客观存在,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协议应当履行,协议讨论形成的协议是法律。不履行义务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责任,正如原讼法庭所说,这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先违约,不履行约定的承诺,构成违约,损害了上诉人的人身权利。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实质性违约行为,也是一种驱动力。原告提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本案的实质。初审法院本应发现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法律问题。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调查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并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 其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错误计算了房屋租赁的实际时间,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并责令上诉人将1122元的17天租金退还上诉人。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黄*唐仍在使用租赁房屋,黄*唐的房屋租金已支付至2005年6月21日,被上诉人收取的租金不应退还”,这与事实不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