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质权在哪里登记 |
释义 |
债权质押登记地点 双方应共同向抵押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和抵押登记证(双方签字或盖章)(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但车辆、船舶等除外) 债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押未作一般性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主体范围没有禁止性限制,债权质权是最常见的权利质权形式,各国立法也确认了这种质权形式,,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关于设定质权的范围,有学者认为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债务、不当得利债务和无因管理债务,有条件、有期限的债权也可以质押,因为它也有经济价值。然而,中国《物权法》第223条将普通债权的质押限制为“应收账款” 因此,在中国,可以质押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应遵循以下要素: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质权的形式要件,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不要求书面形式。例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如果债权是质押标的,如果有债权证书,质押的设定将因证书的交付而生效。债权质押的,交付债权凭证,是指债权的占有和转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国的物权法也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分规定,“如果应收账款被质押,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p> 2。质权在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成立。这是《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然而,中国的《物权法》并未规定此时通知原始债务人的义务。由于债权质押的设立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有义务以原债务确定质押,这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充分规定出质人和债权人有义务通知原债务人。然而,通知义务的法律效力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和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规定通知义务为债权质押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的履行视为质押效力的对抗要素。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可以参照德国立法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质押方式 担保法也没有规定普通债权的质押方式和有效要件。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则,普通债权质权设立的条件包括: 1。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日等。根据《担保法》的原则,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公示,即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应当以某种方式对外展示,使他人知悉,以防止第三人遭受未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质权人交付权利证书。 质押合同自权利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可见,证券债权质押是通过将权利凭证的占有权转移给质权人而公示的。对于通过交付权利证书无法质押的产权,《担保法》规定,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合同的有效要件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没有具体的权利证明,不能通过交付权利证明予以公示。但是,《担保法》没有规定登记是普通债权质押的有效要件,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权利证明或者登记不是普通债权质押无效的原因,质权人是为了保证自己质押的安全,出质人交付债权证明的义务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人可以通过对债权证明的审查来控制风险。由于普通债权质权缺乏公示性,质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通过公证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出质人应当向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告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经出质,明确质权人有权保全质押债权 普通债权以非证券化凭证质押的,债权质权人不占有质押债权凭证,质押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可以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优先权利。此时,只有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通知第三债务人,以确定质权人有权保留质押债权,才能明确出质人无权损害质押债权。质押债权受到损害的,质押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者免除债务人债务。但是,当质押债权未公示,债权出质人将质押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出质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其转让,只能要求债权出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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