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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标通知书是否告知要约人合同成立
释义

根据《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根据交易惯例或者要约可以采取行动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承诺一经作出并交付给要约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任何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对方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即使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能视为接受要约。受要约人通常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前者和后者都具有相同的效力(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如果有响应时限,则规定的时限为有效时间;如果要约没有答复期限,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交换信件和电报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是有效时间(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接受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因此,第三方对要约人作出的任何“承诺”;超过规定时间的任何承诺(有些也称为“延迟承诺”);任何内容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只有在原要约人接受后,合同才能成立。对于承诺的效力要件,大陆法系国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承诺才能生效。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更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一些条款,商户之间的要约仍然有效,除非要约明确规定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或所附条款对要约作出重大修改,承诺可以书面或口头作出。一般来说,它必须与要约的方式相对应,即要约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以何种方式接受。对于口头要约的接受,除非要约有时间限制,否则不得以沉默作为接受要约的方式。承诺的效力是,当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成立。口头承诺在要约人理解时生效。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一般认为,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向另一方交付之前或同时撤回。但是,逾期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具有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根据数据电文情况订立合同的,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数据报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具体系统未知,则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应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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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4 18: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