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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告多长时间
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第二百二十条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程序完成。
    

公示期间,票据权利转让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后,裁定终止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一条未声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文书无效的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因此,如果债权人没有声明,申请人有权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什么是公示程序?公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知、督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从性质上讲,公示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本程序的适用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且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在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不知道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方,更不用说利害关系方是谁了。因此,本公告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一旦确定了利害关系人,就必须宣告其失效,因为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公告的适用范围
    

1。可背书和转让的流通票据被盗、丢失或丢失。在中国,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有三种:支票、汇票和本票。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销毁。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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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6: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