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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恶意注册商标有哪些限制?
释义

1、 对恶意注册商标有哪些限制。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在初审公告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异议、无效宣告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异议、无效宣告无效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侵权企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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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
    

5。通过协商转让商标
    

争议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商标权益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恶意注册的商标权利人通常会花费数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购买(转让)商标。什么是恶意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抢先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注册。因此,“恶意注册商标”是指对他人使用、对消费者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总之,商标是知名企业的巨大无形资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小企业会模仿知名企业的商标,甚至恶意注册。如果企业限制这种情况,应采取多种措施,在商标评审阶段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请求撤销。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效,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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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9 5: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