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 |
释义 | </script> 20世纪60年代初期,本市部分职工响应政府号召精减退职回乡支援农村建设,为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切实做好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以下简称精减回乡老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其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对象范围 按沪劳访发(93)29号文规定“生活补助费由社会统筹解决”的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 二、资金筹集与管理 精减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单位和市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每人每年1500元,缴费年限为2004年医疗支付范围的费用,凭本人身份证件、就医病史及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本市各区县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五、其他 1.精减回乡老职工就医管理等事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2.精减回乡老职工在本试行意见实施前的医疗待遇优于本试行意见的,单位应当继续给予照顾。精减回乡老职工在本试行意见实施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办法、原渠道解决。 3.本试行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4.本试行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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