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法院网10月30日电 近日,苍山法院依法审结首例因被保险人参保后患病死亡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投保人单利民为儿子投保了5万元的康宁定期保险,最后仅获赔1万元。 2000年7月5日,合同纠纷市肿瘤医院行“横纹肌肉瘤扩大切除术”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投保人认为被保险人只是长个瘤子,手术后恢复得很好,不是大病。2001年6月15日,被保险人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竟于同年6月18日因手术复发而死亡。双方因赔付问题产生纠纷,单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康宁定期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掃约定交纳保险费。但原告未告知被保险人曾患疾病的事实,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被告的业务员未对被保险人作保前查体等,亦有一定过错。原告要求全额赔付的请求于法无据,被告拒付的抗辩理由也不够充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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