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强制执行法的救济中华民国强制执行法关于在实施强制执行中,既要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使债务人受到意外损失及避免使第三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定办法。这些救济方法主要有:对执行推事、书记官、执达员在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抗议,由执行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核裁断,准许抗议人的请求或驳回抗议;对执行方法或执行人员应遵循的执行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所请求或认为不当时,可向执行法院院长提出声请或声明异议,由院长裁断,对裁断不服亦可向上级法院声明抗告,对执行事件若债务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有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原因和事实时,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做出不许强制执行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