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海军轰击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Bombardment by Naval Force in Time of War1907年10月18日在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签署的公约。《公约》规定:禁止海军轰击不设防的港口、城镇、村庄、居民区和建筑物。但在不设防区内的军事建筑,如果地方当局未在规定期限内毁坏,则可以轰击。公约所列举的军事目标有:军事工程、陆军或海军设施、武器或战争物资仓库、用于军事的车间和设施以及港口内的军舰。轰击前应先发出警告;轰击时应尽可能保全用于宗教、文艺、科学和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文物和医院等。中国于1910年1月15日加入《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