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诉讼职能,也是公开审判中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支持公诉的任务,是以充分的、确实的证据和必要的法律论证,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并通过公诉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活动包括: ❶宣读起诉书; ❷协助法庭调查; ❸发表公诉词(参见〔公诉词〕); ❹参加法庭辩论; ❺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参见〔审判监督〕)。检察人员为了完成支持公诉的任务,在出庭前应当全面熟悉案情,认真阅卷,研究被告的认罪情况和辩解意见,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进一步核实证据,全面分析案情,写出公诉词,针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问题,拟好答辩提纲等等。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有助于把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的全部事实、具体情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对法律的适用等问题,弄得更加清楚和透彻,为合议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充分的依据。同时,还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保证审判质量,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