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能力❶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根据其对事物的认识而自由选择的结果,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确定无责任能力的标准有:(1)责任年龄。生理上、智力上发育尚未成熟的儿童,知识,经验缺乏,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思想上,道德上容易接受外界影响,不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上采取保护性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2)精神障碍。处于精神病状态或其它病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实际情况及其危害性和违法性,其行为实质上违背和脱离了自己意志的支配,法律上认为无责任能力,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无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应认为有责任能力;聋哑人、盲人属限制责任能力。 ❷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判断和识别能力,从而对其所致损害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中国民法通则未明文规定无责任能力人,但依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被视为无责任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