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创制形式特定的国家政权机关将一定的立法创意付诸实现的具体途径。(1)依创制主体,有如下形式:由享有法定立法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加以创制;由享有立法职权的机关授权或委托有关机关、组织加以创制;由不享有法定立法职权但事实上能创制法律规范的机关加以创制,如判例法国家的法院创制判例法;在有些国家,全民公决也是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2)依创制方式,有如下形式:制定,即由有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认可,即由有权的国家政权机关赋予某些原来没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甚至法理以法律效力;变动,即由有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对现行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修改、补充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