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藏匿唐朝有关处理知情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唐代为有效地控制犯罪,清除其社会存在的基础,主张惩处包庇、窝藏行为,尤重“知情藏匿”罪的处罚。按《唐律疏仪·捕亡律》规定:“诸知情藏匿罪人……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处罚)。罪人有数罪者,止坐所知。”唐律依据罪人的罪行与知情的范围惩治知情藏匿罪犯。一般情况下,按罪人罪减一等处罚;罪人有数罪的,按所知罪减一等处罚。唐律确定的知情藏匿罪及其处罚原则,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惩治窝藏犯的共同需要。因此,宋、元、明、清等后世王朝相继承袭唐制,在各自的刑律中作有相应的规定。尽管在具体处罚上有或多或少的变化,但其基本原则是和唐律相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