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法台湾调整诉愿机关审理诉愿案件的基本法律。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诉愿法,是1914年北洋政府参政院制定的诉愿法,共18条。它规定了人民在受中央或地方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有关官署应当受理并作适当处理。国民党政府在此基础上,于1930年3月24日制定了共有14条的诉愿法。其后经1935年、1937年、1960年和1979年四次修订。台湾现行的《诉愿法》是1979年12月7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的,共28条。主要规定了诉愿的要件;诉愿的管辖与主管机关;诉愿的提起;诉愿的撤回;诉愿的审理程序;诉愿决定的期限、种类、效力;再诉愿适用诉愿程序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