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终审法院 |
释义 |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终审权的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和1995年制定的《香港终审法院条例》(1997年7月 1 日生效)建立,于1997年7月1日取代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成为香港上诉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5条的规定,终审法院除首席法官外,应当至少有3位常任法官。终审法院还有非常任法官,最多将有30位非常任香港法官获得任命。终审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到庭审理案件。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法官、有10年经验的执业大律师都有资格被任命为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或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高等法院退休的首席大法官、终审法院退休的首席大法官、退休的常任法官和上诉法庭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有10年经验的执业大律师,不论是否为香港常驻居民,都有资格被任命为非常任香港法官。另外,普通法司法管辖地区的无限司法管辖权法庭的法官或退休法官,即使未在香港做过法官或常任裁判官,并且也不是香港的通常居住的居民,同样有资格被任命为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权地区的法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的规定,任命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终审法院对于如国防和外交事务的国家行为,没有司法管辖权;有权审理对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和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向终审法院上诉前,上诉人必须得到上诉委员会的许可。上诉委员会由首席大法官和两位或三位常任法官组成。终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5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包括首席大法官、3名常任法官和1名非常任法官或1名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权地区的法官,以多数法官的意见作出判决。如果没有多数法官的判决,法庭必须命令重新审理。终审法院有权维持、推翻或更改原审法院的判决,或附其意见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终审法院拥有上诉法庭的所有权力。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