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机构我国专职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国家机构。普遍建立于县以上国家机关。是各级国家机关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机构。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处理人民来信、接受人民来访工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即已广泛展开。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6月7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决定》;1957年11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1982年2月21日到28日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审议修改,并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发布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等,使信访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制度。信访机构在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的过程中,及时将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揭发材料,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因而是带有受理各种案件性质的机构;同时,信访机构也处理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因而在某种范围内又是调查和处理案件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