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1991年1月26日发布,1991年2月1日起试行。主要内容: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有条件的也可以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知识面广、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熟悉少年特点、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意疏导,寓教于审;准确、及时、合法地查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❶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的; ❷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❸共同犯罪案件中,1/2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的,其他涉及少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长或审判庭庭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