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
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所作出的规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受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上述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根据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决定已于1997年1月1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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