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后,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查明事实,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仲裁决定。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法及时裁决。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为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如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不执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