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和人道主义法的决议Resolutions on International Medical and Humanitarian Law国际法协会1976年9月4日通过的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自然灾难中援助团体的建议,共分3个部分:(1)在自然灾难中应提出和平接受救援,这种外国援救的提出绝不应认为是对国内事务的干涉或不友好的行为;援助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关系不应成为必要条件;这种人道主义救援不应视为确立两方政治方面的关系;这种援救应是无偿的和无歧视的。(2)受灾国当局应为救助使团工作提供进出国境及移动的便利;救援物资和救援使团用品应自由入关,免征一切税收及财政费用;受灾国应为救援使团提供当地交通和运输便利;救援使团的通讯不受侵犯;使团的设施应悬挂派遗国旗帜和红十字标志;使团应严格中立;紧急援救应得到受灾国的同意;第三国应允许这种使团人员及设备自由过境。(3)援助使团的结束包括:协议终止;完成任务;派遣国通知和接受国通知。国际法协会又于1988年8月27日通过另一项决议。《决议》提出《保护人类机体的国际法》规范,包括下列规则: ❶人类机体的安全; ❷人类的尊严; ❸人身不可侵犯; ❹人体不得出口; ❺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