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中国元、明、清代统治者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实行统治的制度。“以土官治土民”是元代以前各封建王朝用以统治边疆土著民族的一种策略,即通过封赠边疆各民族首领官职以统治其本族人民的方法。元代授予各族首领的官职是: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付使、千户、百户等。同时,在各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置土官,以辅助对各民族的统治。明代在沿袭元制基础上,又确立了对其所封赠官职的世袭制度,包括官职的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内容。土司对中央政权承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在其辖区内保留传统的民族统治机构和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对土司辖区委以流官,收缴土司印信,设置府、州、县等权力机关代替土司统治。中华民国时期,部分地区仍实行这一制度,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彻底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