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的放弃waiver of diplomatic immunity派遣国放弃使馆中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的管辖豁免,使接受国能对其行使司法管豁权。1961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2条规定:派遣国(而非外交代表个人)可以放弃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的管辖豁免。这种放弃必须明示作出。但如果享有豁免权的人在接受国法院主动起诉,则对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以及另一方的上诉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在派遣国放弃管辖豁免之后,接受国即有权对有关人行使司法管辖权,但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对审判管辖之豁免的放弃,并不等于对执行管辖的豁免的默示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如接受国当局作出了不利于享有豁免的人的裁判,这种裁判需要派遣国另外对执行管辖豁免表示放弃的意思才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