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顶替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退职、退休或死亡后,由所在单位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这一规定对于照顾职工的生活困难,缓解当时劳动就业难的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为了改革国营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