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事审判法 |
释义 | 日本的诉讼法规。1947年12月6日公布,1948年7月1日起施行。家事案件,包括日本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以及户籍法、生活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与人的身份有关的案件。这些案件虽然涉及亲属法和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但它们还含有伦理和道德因素的身份的特点,因此,法院在解决家事纠纷时,避免适用一般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抗形式的辩论主义诉讼程序。日本早在战前20年代,即开始研究起草处理家事案件纠纷的诉讼程序。于战后日本全面修改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的同时,专门制定了处理家事纠纷的特别程序。该法共4章、3l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家审判和调停的程序,不采用通常的公开法庭辩论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准用非讼案件程序。第二章:审判。规定家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家事案件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案件,如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此类案件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也不能进行调停,只能由法院审判;乙类案件,如分割继承财产等家事纠纷,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由法院审判。第三章:调停。规定调停的案件和程序。家事调停案件,包括家事审判法规定的乙类案件和当事人向地方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家庭法院调停的婚姻、收养和亲子关系等与人的基本身份有关的案件。第四章:罚则。家事案件的审判和调停与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比较,有如下区别:(1)处理家事案件,从家事纠纷的特点出发,重点是进行调停。调停,由法官1名和男女调停委员各1名组成调停委员会进行。(2)家事案件的审判和调停,都由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不采用通常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原则。在家庭法院设置调查官,受法官的命令进行必要的事实调查,然后向法官书面或口头报告调查结果。(3)对家事案件的审判和调停,都不公开进行,以利于家庭和亲属之间的和睦,并利于保护私人的隐私权。(4)家庭法院的判决与通常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调停书,为了维持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在采用强制执行手段之前,对不自动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先进行劝告或期限。发出限期履行的命令。(5)家庭法院对家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不以判决,而是以裁定的形式结案。因此,对家庭法院审判的上诉程序采用抗告形式向高等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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