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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在城市规划中的影响与作用
释义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接下来由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地役权在城市规划中的影响与作用。
    一、地役权在城市规划中的影响与作用
    城市除了物质实体空间,还存在地役权空间,地役权空间是建筑和城市的基本要素和普遍存在。“邻避”是极端自私自利的表现,严重威胁到城市规划的存在,只有地役权才能限制“邻避”的蔓延。
    地役权作为对他人土地的役使,既是私有制的产物,又是私有制的否定,是私人财产保护和限制的辩证统一;其既是西方城市发展的物权基础,又是私有制下协调不同土地权利的社会法律机制。
    地役权是最早调节城市建设的法律制度,城市规划就是对地役权空间的安排和协调,城市规划可以归结为地役权法律关系。
    
    二、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地役权在城市规划中的影响与作用以及地役权人的主要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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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4: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