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其他种类的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
释义 | 一、其他种类的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其他种类的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2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律网提醒您,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可以任意约定吗 不可以,约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的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三、合同履行地只能定一个吗 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多个,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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