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公民的住所地如何确定 |
| 释义 |
一、公民的住所地如何确定 公民的住所地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确定。 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 二、住所地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吗 住所地一般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情形: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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