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哪种方式更适合孩子的抚养 |
释义 | 一、离婚后哪种方式更适合孩子的抚养 离婚后如下方式适合孩子的抚养: 1.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是大多数离婚家庭所采用的子女抚养方式。它的好处是,能够使子女在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并且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考虑子女的意愿。存在的缺点是,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更多体现的是父母双方合意的结果,子女的选择权较弱,甚至基本没有。此种抚养方式一经确定,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未经双方的合意,抚养方式一般无法变更。 2.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在父母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被认为是最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一种方式,子女能够充分地享有到父爱与母爱,且子女的生活方式基本不变。即子女在一段时间随母亲生活,下一段时间随父亲生活,依次轮流。当然,此方式的适用,仍要结合该家庭的具体情况来采用。 二、抚养权纠纷的审理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抚养权纠纷案一般需要审理三个月或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 三、如何变更抚养权 满足如下情形才可以变更抚养权: 1.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变更;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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