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夫妻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参与出资的 离婚时如何分割? |
| 释义 |
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屋。夫妻俩决定从明日家园购买一套50万元的住房。因家庭积蓄不足,购房时吴先生的父母提供了20万元的出资款。后双方入住新房未满两年便因感情变故而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屋时,吴先生认为其父母的出资应为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周小姐认为该20万元应为其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主张房屋应各半分割。 争议焦点:吴先生父母的出资款应作为对吴先生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吴先生夫妻俩的赠与?对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由于吴先生的父母在出资时,既没有表明出资款是对吴先生夫妇的借款也没有表明是对一人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吴先生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吴先生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款应视为对吴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各半分割。周小姐的主张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特别提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婚后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关于借款或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种推定。为了更准确地适用司法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解答,按照该解答的规定,可以就以下情形得出如下结论: (1)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先生一人名下的,吴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吴先生一人所有; (2)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周小姐一人名下的,若周小姐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吴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 (3)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先生、周小姐俩人名下的,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吴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合社会常理。 上述结论对于其他地方解决类似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
| 随便看 |
- 交强险被保险公司拒赔,怎么维权
- 受害者加强险的拒赔情况有哪些
- 保险公司未勘察现场可以拒赔吗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该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诉各保险人吗
- 财产保险公司拒赔发生在什么情况下
- 交通事故保险拒赔范围有哪些
- 车辆全责方没保险如何赔偿
-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吗
-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
- 汽车被盗,保险公司有义务把车从外地取回来吗
- 上班路上被人撞伤住院,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 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还用赔偿吗
- 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事由,投保后能否拒赔
- 工商局工作人员值班期间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 职工在工作中自杀身亡的,能认定为工伤吗
- 自家车相撞,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 工伤后可以向公司要一次性伤残就业保证金吗
- 投保人参保了意外伤害险,摔伤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吗
-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进行民事诉讼可行吗
- 撞伤牙齿镶牙在意外伤害险的理赔范围呢吗
- 交保费后还未出保单即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担责
-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应给出事的雇员还是雇主
- 网上投保意外险为什么得不到赔偿
- 人寿保险如何变更受益人
- 财产保险如何变更受益人
-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 法理学与哲学
- 法理学大纲
- 法理派
- 法理解释
- 法的一般理论
- 法的个人价值
- 法的事业说
- 法的事实认识
- 法的产生
- 法的价值
- 法的价值主体
- 法的价值关系中介
- 法的价值客体
- 法的价值标准
- 法的价值观念
- 法的价值认识
- 法的价值评价
- 法的体系
-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 法的保护性价值
- 法的公开性价值
- 法的公正性
- 法的内在协调
- 法的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