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如何避免离婚房产纠纷 |
| 释义 |
高先生与爱人赵小姐在办离婚的过程中,在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高先生认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婚前的大部分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赵小姐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经过6年多的共同生活,应属双方共同财产。但是,高先生的爱人认为虽然高先生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高先生一部分。 其实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简单,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属于赵小姐的个人财产,高先生无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但高先生提出自己用婚前财产装修房屋的问题,在两人离婚后,赵小姐应就房屋装修具体情况对高先生进行经济补偿。但本案又是很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案件之所以显得纷繁复杂,主要就是出于离婚时出现的房产或其他财产纠纷。 如何避免离婚时发生房产纠纷?从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来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律师见证是避免或减少离婚后发生房产纠纷最好的方式。 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或见证,经过公证或见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但是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其实不然,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或见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裨益。 当然,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的人并不仅限于未婚夫妻,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的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办理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可以。
|
| 随便看 |
- 酒店宾馆拆迁,哪些补偿必须争取
- 实际用于商业性民用住宅拆迁时如何补偿
- 宾馆酒店被拆迁,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依据包括哪些
- 手续齐全的宾馆拆迁没有补偿怎么办
- 杭州房子拆迁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 拆迁时城管有没有权力强制拆除房屋
- 农村旧房改造拆迁应该怎么补偿
- 农村旧房拆迁能补贴多少,和城市拆迁一样吗
- 旧房拆迁后,要房子还是要现金
- 农村旧房拆迁,每平给1000左右补助,合理吗
- 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怎么办
- 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同为拆迁,有何区别呢
- 公益拆迁是什么,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 拒签协议之后,被拆迁人该做些什么
- 引江济淮工程巢湖市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
- 租来的养殖场,禁养搬迁奖励该给谁
- 村委会能否成为拆迁行为的主体
- 农村征地拆迁,谁是有权主体
- 模拟拆迁有风险吗
-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高额拆迁奖励能不能领
- 拆迁奖励,怎样对待才正确
- 离婚时父母名下房子的拆迁补偿如何分割?
- 荒山荒地可以被强征吗,被强征如何维权
- 旧村改造与普通拆迁一样么
- 遇到“未批先占”如何维权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 省人民政府
-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 省人民法院
- 省人民法院分庭
- 省人民法院分院
- 省党部与省政府之关系问题决议案
- 省参事会条例
- 省参议会组织条例
- 省参议员选举条例
-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 省官
- 省官制
- 省官制
- 省府县制
- 省政府、地方政府及省民会议、县民会议决议案
- 省政府、地方政府及省民会议、县民会议决议案
- 省政府合署办公制度
- 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
- 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
- 省政府对国民政府之关系问题决议案
- 省政府对国民政府之关系问题决议案
- 省政府组织法
- 省政府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