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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拾得的遗失物应当返还债权人。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通知权利人及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发出通知及时领取。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匿物的,参照查找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无主物没有特别规定的,依照优先购买原则取得所有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埋藏物、隐匿物所有权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无主对象的概念 无主对象是没有任何人或任何人都不知道的对象,例如废弃对象。在无主财产中,无主财产是指无主财产,而不是诉讼财产。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依照优先购买原则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如《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埋藏物、隐匿物所有权不明的,归国家所有。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按照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限、面积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书和其他必要资料; (二)向申请人询问有关登记事项;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至于“无主物收后归谁所有”的问题,无主物收后一定属于国家,有些无主物更有价值,所以应该交给国家,特别是一些以前的古董,属于无主物,可以收藏据说是自己的。你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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