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著作权法》,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著作权代理机构势在必行。没有合法的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有效运作,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权益就无法实现。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也可以作为当事人,从事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费的收取和分配,其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实施中,与著作权有关系的权利人可以委托作者的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第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委托人,由被授权人行使著作权。实际上,明确了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关系是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财产交易,并直接对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合同。第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组织,自给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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