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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法规纠正的企业名称有哪些不当
释义

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有的容易掌握,有的难以实施。比如,“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军事单位名称”的规定,容易掌握。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使公众产生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的规定难以核实
    因此,有些企业名称虽已登记,但经实际检验不适合继续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登记机关有权对已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上级登记机关有权对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本文所确定的纠正不当企业名称的原则,是基于实践是检验真实性的客观标准的原则,也是在现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不同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企业名称,除行政区划不同外,其内容(组成部分)相同。一般来说,这样的企业名称不会冲突。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已经在市场上有了知名度,登记机关又登记了一个只有不同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公众就有可能将后者误认为前者,从而损害前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可能性与前者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不可能知道每个企业名称在各行各业和各地区的知名度,并列举在认定核准企业名称时,在使用中必然引起公众误解的完整条件。因此,在出现上述误解的情况下,即使后者的企业名称是合法善意取得的,也要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目的出发,将后者认定为不适合继续使用的企业名称,并加以纠正。因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的内容。登记机关有权对已登记的不适当企业名称进行更正,上级登记机关有权对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当企业名称进行更正。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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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5 15: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