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资金,公司设立后,有实物、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起公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回的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提取的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三)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额,股东、债权人10万元以上 (4)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被处罚两次以上的,(五)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如何惩治抽逃资金罪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抽逃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在这里,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因此可以构成抽逃资金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单位。但是,不同主体实施取款行为时,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有不同要求,而相应的刑事处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股东撤资的认定是什么 撤资罪的行为模式是什么 如何认定分配资金提取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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