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也指出:“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工资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定额时,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支付不低于法定工时计件工资率的150%、200%和300%的工资。 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他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计件定额任务完成后”;二是“计件定额任务完成后”;二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他们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150%的工资 (2)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进行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工资 (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则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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