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
释义 |
普遍性、优先性、,互惠和无条件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著特点。普遍性所谓的普遍性意味着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所有合格产品的贸易和所有成员国之间相同产品的贸易GATT规定的贸易伙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参与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如果向另一成员方或与另一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提供各种优惠待遇,则应立即无条件地向另一成员方提供相同的优惠待遇所有其他成员或贸易商或与其他成员有确切关系的贸易货物 (2)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应给予任何非成员缔约方或与贸易条约的非成员缔约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各种优惠待遇,并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或与其他成员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样的优惠待遇,通过与多边贸易组织任何成员签署包含双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要求另一方给予多边贸易条约成员或与其有明确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各种优惠待遇,它还提供给非多边贸易条约成员或与非成员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当然,除非条约中另有规定 2.互惠 互惠是指贸易条约的成员国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而不是单方面提供或享受。最惠国待遇通常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在一定范围内,如贸易、投资、航行、服务和其他领域,给予彼此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而不是单方面承担义务,即:,只向对方提供各种优惠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优惠 优惠意味着这种待遇的性质是提供福利、优惠、特权或豁免。接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进出口产品可为相关国家或企业带来利益 4.无条件 无条件意味着GATT的最惠国待遇应无条件提供。这里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相当于有条件最惠国待遇。这里的“条件”是指“相应的补偿”。换言之,如果受惠国现在或将来想享受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受惠国必须向受惠国提供“相应的补偿”,否则就不能享受各种优惠和特权。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受益国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只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即可自动获得相关优惠或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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