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国家行政机关裁判争讼并作出决定的行为。即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行政机枸,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司法化的行政程序对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在国外,通常是指普通法院以外,处理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裁判(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始于法国。其机枸为行政法院。在英国和美国,从事行政裁判的是行政裁判所和行政法官。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裁判,是指按行政程序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其典型是《商标法》规定设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法》规定设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前者对商标方面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有最终裁决权,后者对专利方面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部分有最终裁决权,部分仍可提出诉讼,如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包括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等。在多数情况下,我国行政裁判分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两部分,前者已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争议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后者主要由法律法规规定,集中了对土地、森林、草原等民事确属纠纷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