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鄂豫皖边区六安县第六区肃反条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地方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1930年4月公布。(一)凡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处死刑:曾捕捉或杀害革命民众及其家属者;勾引反革命军人捕捉或杀害革命民众及其家属者;凡向反动机关团体报告革命民众之行踪者;凡告密破坏革命情节重大者或作系统的反革命宣传者;凡唆使他人犯以上各条之罪者。但其家属若无反动情形者,不得株连。(二)凡有下列罪行之之一者,得酌情处以罚金或禁闭:只有反动言论而无反动行为者;凡被人威迫利诱致有反动行为者;凡诬告他人反动者。(三)凡罪犯未经查觉而自首者,得酌情减刑或免刑。但因事反对革命团体的个人,而不反对革命团体者,不得以反革命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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