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商标不应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 |
| 释义 | 国家工商局第33号令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很显然,注册商标是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进行保护的。“花花公子”商标在皮鞋类商品上已经注册,因此,原文提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处罚的观点是错误的。 之所以不将注册商标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强保护,其保护力度要大于后者,构成商标侵权的根本无需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查处,否则浪费法律资源。 国家之所以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法已相当完备的情况下,还推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保护制度,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相对较窄,除驰名商标外,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对未申请为注册。 注册商标的中止情形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注册商标不应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以获取报酬。但是注册商标的商标是有一定期限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