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制度劳动部门确认和证明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的制度。1990年10月5日劳动部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该法律规定,为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经培训考核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的,由劳动部门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